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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夏易传·卷三·震下離上

  噬嗑,亨,利用獄。彖曰:頤中有物;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  剛物在頤中,曰噬嗑。故噬而嗑之,其道乃通,刑以齊之者也。分剛於柔,分柔於剛,象交得其情也。動而明之義皆得於理也。雷震電照,威以明之,隱無不彰,果辨之也。柔上治之主也,雖不若剛徳,而運於無所用獄,而正之者也。

  象曰:雷電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  雷震電照,震而後明得於情實也,先王明其罪,告其法,然後誅之,而民莫怨其上也。

  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  屨校,以木禁足,如履屨也。罪其初過之小也,懲而戒之,校足没趾而已,其咎不行。小人福不至於大罪,戒為治者不可以不禁其微。

  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  噬而得位,物不敢抗,噬膚之易也。乘剛者恃其強也,不可以輕,輕則反為害矣。噬深而滅巳,然後免於咎,乃得於中也。

  六三,噬腊肉遇毒,小吝无咎。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  柔僣剛位以之刑物,如噬腊之難也,則反謀為毒矣。慮毒而未傷,則懐懼而不果刑也,免之矣。噬之不盡,小吝者也。毒不終害,故無咎也。

  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吉。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  上近於尊,多懼之地,陰之位也。以斯用刑,未為得其道也,噬乾胏矣。果於剛直,無所回邪,曰金矢也。雖勇於敢位,未當也,豈足光哉,行法而已,艱以承之不失。其正得其吉也。

  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象曰: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

  柔以噬物亦為難也,噬乾肉矣。位尊民服,可以有制,因於剛之道也。治至於刑,正之危也。得中當理,故無咎也。

  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  噬嗑之終,罪不可掩,至於極刑,故荷負其校以没於耳,凶滅身也。小人為過之初,皆知其然也。不虞咎,大而不可脱也,徒聞其言而不能辨其終也,故耳其没矣。聽之罪也。